江泽民同志在政协成立五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人民政协“实行以协商讨论和批评建议为主要形式的民主监督,具有自己独特的优势和作用。”这是对人民政协五十年民主监督经验的总结和科学概括。我以为,这一论述,对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同样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民主监督是民主党派一项主要的政党职能,其形式,首先取决于民主党派的性质。对执政党中国共产党,民主党派是通力合作的亲密友党,是支持和维护共产党执政的参政党,不是反对党。对人民民主政权,民主党派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事务管理,不是在野党。这样的性质和地位,决定了民主党派不是执政党和人民政府的对立面和旁观者,不能去搞“权力分割”和“权力制衡”,而是要以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精神,支持和帮助执政党和政府加强领导、改善领导、改进工作,巩固和加强人民民主政权。与此相适应民主党派监督的主要形式就应该是真诚的协商讨论、建设性的批评建议。
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参与国家大政方针的协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从参政党的角度和高度进行民主监督,主要是对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的实施、重大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监督。这样的监督内容,决定了监督的主要形式是在重大方针政策决策前的认真的协商讨论(而且是高层的协商讨论),以及在贯彻执行过程中的建设性的建议批评。
民主党派实行以协商讨论、批评建议为主要形式的民主监督,主要通过各种协商会、通报会、座谈会、专题讨论会等会议进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民主党派实行民主监督的重要场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重要会议,也请民主党派负责人参加讨论,提出建议。因此,民主党派的监督意见,不诉求于社会,不直接向公众发布,而是直达党政领导部门。这是民主党派的监督很重要的特点和优点。民主党派是政党,不是政府,不是司法机关,因此也不直接查办案件,处理问题,而是推动政府和司法部门贯彻落实。
民主监督以协商讨论、批评建议为主要形式,也还有其他形式。例如,民主党派代表担任特约监察员、检查员、审计员、教育督导员、国土资源检查专员等,是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和司法监督、行政监督相结合的好形式。民主党派参加统战部和政协组织的专题考察,是深化调查研究的好形式,也是发挥民主监督的一种好形式;了解并反映社情民意,也是民主监督的有效形式。政协和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还在继续探索新形式、开拓新渠道,例如北京市政协就成立了有民主党派参加的财政预算监督组、大气污染治理监督组等。这些都有利于政协和民主党派知情出力,丰富充实协商讨论、建议批评内容,加大民主监督的力度。
民主党派主要通过各种会议对国家大政方针的制定和贯彻执行进行协商讨论、提出建议批评,实行民主监督,是高层次、也应该是高质量的监督。例如,每年将提交人大审议、政协讨论的国务院的《政府工作报告》,都在一、两个月以前将讨论稿提交各民主党派中央,各个党派一般要进行三天左右的讨论,然后分别提出书面意见交国务院,并且由总理主持会议,副总理和国务委员参加,直接听取各民主党派的主要意见。对《政府工作报告》的讨论,实质是对政府工作的全面评议。这种评议就是民主党派支持政府肯定成绩、总结经验,检讨失误、总结教训。讨论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就包括对政府工作的监督。十几年的实践表明,民主党派对政府工作提出的意见包括批评性监督性的意见,许多都吸收到《政府工作报告》中,并且体现在政府工作中。更值得特别提出,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的政治报告,以及一些中共中央全会的重要决定,也都在事前把文稿提请各民主党派中央讨论,这不仅使民主党派对领导党提出的路线、纲领、方针、政策有更全面的了解,也是请参政党对领导党——执政党的工作进行评议。而民主党派提出的建议很多也被采纳吸收。
切实加强民主党派以协商讨论、批评建议为主要形式的民主监督,提高和丰富协商讨论、批评建议的质量和内容,是时代的要求,人民的希望。要作到这一点,首先就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了解先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和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着眼于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努力从全局的高度来提出问题、实行监督;又要加强调查研究,了解社情民意,努力在掌握事实材料的基础上提出问题,实行监督。总之,切实加强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就要切实加强民主党派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和理论建设,切实加强联系实际、联系群众的作风建设。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已经载入宪法,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就重大问题与民主党派协商已形成制度并逐步规范,民主党派实行以协商讨论、批评建议为主要形式的民主监督已经有了充分的机会和广阔的渠道。切实提高协商讨论、批评建议的质量,切实加强民主监督的力度和深度,更好地履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职能,是民主党派应该担负起来的历史责任。